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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享学网 发布时间:2014-12-06 作者:系统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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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社会领域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增强公众参与意识,激发经济社会活力,增加公共服务供给,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规范和推进我市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结合我市当前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和建设服务型政府为导向,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着力点,进一步放开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为打造东方品质之城、建设幸福和谐杭州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市及各区、县(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工作职责,对于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服务项目,不同职能部门间建立协调合作机制,以提供优质服务为目标,共同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

  (二)注重实效,稳步推进。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以点带面、点上突破、面上推广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的领域和范围。

  (三)严格程序,竞争择优。积极引入竞争机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公开透明、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主体,确保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享有平等参与竞争的权利。

  (四)监督评价,动态调整。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监督机制,广泛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和科学评估,对承接主体和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动态调整,增强政府购买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五)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协调机制,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将深化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与事业单位改革有机衔接,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机构编制和经费。

三、购买主体

  各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

  (一)各级行政机关;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三)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

四、购买内容

  杭州市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及政府履职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突出公共性、公益性和辅助性。

  (一)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交通运输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进一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

  (二)社会事务服务事项、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均可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交给社会力量承担。

  (三)对涉及国家安全、保密事项以及司法审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执法、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以及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政府不得向社会力量购买。

  (四)按照先易后难、由点到面的原则,近期在职业和人才培训、公共文化、基本养老服务、食品安全检验监测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公共设施管理等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快全面实施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并逐渐扩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范围。

  (五)具体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杭州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为准,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应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五、承接主体

  本意见所指社会力量是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税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违约失信行为,通过年检、资质审查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六)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

  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和质量要求确定。

六、购买程序与方式

  (一)项目确定。购买主体应根据当年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结合同级党委、政府工作部署以及部门预算安排、本单位工作实际等因素,分季度、分批编制购买服务计划,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工作量、成本测算和绩效目标,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汇总形成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总计划,并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计划购买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购买预算以及对承接主体的要求和绩效评价标准等信息,按规定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对突发性应急事项和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可向财政部门申请,经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购买。购买工作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严禁转包行为。确定承接主体既要考虑项目费用,更要注重服务提供能力、服务素质及服务质量,以及政府引导调控作用的发挥。

  (三)合同签订。购买主体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采购文件的相关条款及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范本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合同应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四)项目实施。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购买主体要对承接主体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管,依据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建立应急机制,制定应急服务预案,积极应对服务过程中的特殊情况。

七、资金安排及支付

  财政部门将审核通过的购买主体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根据现行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购买主体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其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经批准的专项资金中列支。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定,专项研究确定购买服务资金规模和来源。资金支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服务所需资金从购买主体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项目经费中解决的,经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由各部门依据合同规定,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支付。

  (二)购买服务所需资金经批准在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的,由财政部门审核购买服务合同后,采取财政直接拨付方式支付。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属于重大项目、重大民生事项或党委、政府因工作需要临时确定的重要事项,购买主体应在项目实施前,按照《杭州市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确定资金来源和数额,比照前述第(二)点规定支付。

  (四)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服务项目,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八、绩效管理

  (一)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评审机制,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

  (二)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预算和选择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积极推进第三方评估,发挥专业评估机构、行业管理组织、专家等方面作用,对承接主体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等内容进行综合评估。

  (四)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承接主体征信管理制度。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召集人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履行职责分工,做好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市各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认真梳理可委托社会力量承接事项,明确服务标准,加强项目管理。各区、县(市)要按照市统一部署,建立相应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明确分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涉及面广,各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能,落实管理责任。

  1.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制度,制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目录,牵头做好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再评价等工作。

  2.发改部门负责开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政策、制度研究。

  3.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推进政府职能梳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和目录进行审核。

  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资金安排、管理、支付、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提出改进建议,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

  5.民政部门负责核实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及相关条件,参与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绩效评价。

  6.工商部门负责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的监督管理。

  7.购买主体负责制定购买服务的相关实施细则或方案,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承担购买服务项目的组织实施,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验收和绩效评价。

  (三)建立制度。适时启动政府购买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做好各项制度、政策之间的配套和衔接,逐步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围绕服务流程、专业方法、质量控制、监督管理、需求评估、成本核算、招投标管理、绩效考核、能力建设等环节,加快相关标准研制步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协调配套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标准体系,为我市政府购买服务提供有力技术保障。

  (四)强化监管。各区、县(市)、各部门要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承接主体应当健全财务报告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购买服务的监督,民政、工商管理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年检、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

  (五)培育载体。积极培育承接主体,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具有竞争性的购买服务生产领域。着力营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支持处于起步阶段、具有发展潜力的承接主体发展。结合我市中介管理工作,引导承接主体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增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培育发展一批政府购买服务专业能力建设与评估咨询机构,为更好开展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支持。

  (六)扩大宣传。积极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作用,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优秀购买服务项目和承接主体评选,调动社会力量参与购买服务的积极性,增强社会各界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认同与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开展需求调查、计划发布、项目管理、政策宣传、信息公开等工作,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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