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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视野下的终身学习权法定化:权利证成与实践路径

来源:现代远程教育研究 发布时间:2024-01-05 作者:余丽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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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日益认识到,发展终身学习可以为实现国家和区域的可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2)。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强调“所有人都应该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United Nations,2015),“促进全民终身学习”这一全球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国际教育使命的确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5;UNESCO,2016),赋予各国将教育体制建设导向终身学习的国际责任。国际上一些国家已制定纳入终身学习理念的政策与法律。我国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战略和政策层面加快推进全民终身学习,并在法律层面开展了一系列关于终身学习立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权利形塑着法律的内容,主导着对何种行动是容许的以及哪些制度是正义的当代理解(Wenar,2005)。终身学习权是构建终身学习制度的起点与基石,对于终身学习体系与学习型社会的形式与内容具有重要的形塑作用,是为所有人提供包容性和公平的高质量教育基本保障。因而明确终身学习权在教育法治秩序中的定位,是发展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话题。权利证成的“三标准”理论为终身学习权的法定化提供了理论依托和路径指导。根据该理论,权利的正当性需满足三项标准:权利被保护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现实性(雷磊,2019),其可作为终身学习权及其法定化探讨的基本视角。

一、终身学习权证成之合理性论证

权利利益论者认为,权利是一种受保护的利益,功能在于实现权利拥有者的利益(Raz,1995),利益正当性是合理性之首要标准(雷磊,2019)。根据人本主义,利益的正当性标准应当以对人的尊重和关怀为前提。在强调人权的保障与实现、人民幸福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语境下,应以对人的主体关照来评价利益的正当性(钱大军等,2007)。终身学习权所保护利益的正当性,蕴含在该权利的相关概念、属性、主体、客体与内容中。

1.终身学习的概念演进

概念作为理论的基本构成要素,往往蕴含着一定的原则、思想与信念。研究权利相关概念的起源并考察其各种定义,有助于从该权利相关概念的历史演进中揭示该权利的真正意义。终身学习权即终身学习的权利,权利的内容核心是终身学习,逻辑起点也是终身学习。理解终身学习权的学理概念,可以从终身学习的内涵中寻求启示。国际社会在力图实现人的全面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践进程中,推进了终身学习概念的历史演进。20世纪60年代,经济增长放缓与劳动力市场对毕业生吸纳能力的减弱,凸显了当时教育规划的缺陷(Elfert et al.,2022)。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5年的国际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终身教育的理念(Lengrand,1970),旨在改善教育系统未能有效对接人力资源需求与教育产出的问题。20世纪70~80年代,随着知识的快速更新和技术的不断进步,终身学习的重点逐渐转向职业技能的持续提升和知识的不断更新。经合组织强调,这一阶段的终身学习更加关注工作与生活的融合,以及教育、社会、文化和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在1971年提出“终身学习”概念,强调每个人都有责任和能力持续地进行学习(UN Human Rights Office,2016)。欧盟则进一步定义了终身学习为“出于个人、社会和/或职业原因,在一个人一生中的任何时候为提高他的理论和实践知识、技能、能力和/或资格而进行的任何学习活动”(Faure,1979)。这一概念超越了传统的教育范畴,不仅关注个体的职业发展,还重视其在知识、技能、态度和价值观等各个层面的全面提升。这种全面的提升不仅有助于个体实现个人价值,而且能够促进其积极参与社会。20世纪90年代,在全球化与信息化的双重推动下,终身学习的范畴进一步拓宽,涵盖了正式与非正式、职业与非职业等多个层面。21世纪,全球面临技术、就业、人口、气候、卫生等方面的复杂问题,以及新型生产和消费模式转变等一系列挑战。终身学习进一步被国际社会视为应对这些问题和挑战的有效和潜在手段。自2015年起,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4以及全球教育2030议程均将终身学习作为核心发展目标,凸显了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消除贫困、提升卫生水平、促进性别平等、确保体面工作与经济增长以及实现人的可持续发展相关的多元领域中的关键作用。这为终身学习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202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强调:终身学习的本质是学习和生活的结合,涵盖了所有年龄段的人,是在所有生活范围的背景下,通过各种方式共同满足一系列学习需求的学习活动(UNESCO,2022)。针对终身学习权,有学者提出其是指公民终生都应享有学习并能自由支配其学习过程的权利,具有奠基性、发展性、全面性的特性(祁占勇,2022),终身学习权是终身与学习权相结合的权利范畴,终身学习权的形成是以学习权的存在与发展为前提的,同时暗含了学习的终身性价值(龚向和,2022)。笔者认为,终身学习权是个体在任何年龄段、任何教育层级、任何学习方式、任何学习领域和空间中,为满足自身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和目的,享有持续、全面参与学习活动的权利。

2.终身学习权的属性

终身学习权具有主动权利属性,强调个人主动学习和发展的自由。主动权利的表达形式为“A享有一项Ф(‘Ф’是一个主动动词)的权利”(Wenar,2005),由此终身学习权可以表示为“个人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即权利人享有终身学习这一“主动”的权力和利益。自然法理论认为,每个人天生具有追求知识和发展自己的能力,终身学习是个人实现自我发展、培养才能和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符合人的本性,是个人应当享有的正当的基本权利(钱大军等,2007)。1985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四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上通过《学习权宣言》,将学习权确认为一项基本人权(UNESCO,1985)。社会应当通过建立教育制度、提供终身学习机会和资源来实现对个人终身学习权的保障。终身学习权以社会正义为基础,其目的是确保为人提供包容性和公平的优质教育,并促进所有人的终身学习机会(Vargas,2017),这与《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的可持续发展目标4的内容相契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5),也是终身学习权正当性的根本依据。

3.终身学习权的主体

广义上,终身学习权的主体涉及权利主体与责任主体。首先,终身学习权的权利主体是人,全面覆盖了从儿童到成人,以及老人在内的所有人群,关注并尊重了个体利益的平等性与多样性;人作为终身学习权利的权利主体,具有包容、公平的覆盖范围,意味着每个人都有平等进行终身学习和实现个人发展的机会,不受年龄或性别的限制。这种不把权利主体限制在特定群体或特定条件下的价值取向,体现了终身学习权的人本价值追求。同时,终身学习权的实现还需要责任主体的支持和参与。责任主体是指有责任为终身学习者提供支持、服务和保障的相关主体,包括国家、学校、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家庭等。国家、学校、企业和家庭等责任主体的支持和参与,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合适的教育和发展机会,为个体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保障。一些国际组织、国家与学者对终身学习责任主体进行了界定。例如:国际劳工组织《第195号建议书》强调成员国应该确立终身学习政策,政府应承诺通过投资和创造条件来加强各级教育和培训,企业应承诺培训其雇员(国际劳工组织,200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关于成人学习与教育的建议书(2015)》中描述了参与成人学习与教育的各方主体,强调公共当局、民间组织和私营部门的作用、责任及其共同利益与合作等,并规定各会员国有责任“保证人们公平地接受成人学习与教育,在倡导终身学习文化的同时,尽力减少参与学习方面的障碍”“各会员国应发展学习型城市、城镇和乡村”等,也规定社区应发挥促进终身学习的作用,为成人学习与教育提供场所(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16)。鉴于家庭在儿童发展中的作用,哥伦比亚政府制定通过家庭教师和家庭培训来改变育儿模式的战略(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2)。我国学者提出国家对公民终身学习权的保障负有尊重义务、保护义务和给付义务(祁占勇,2022)。同时,根据权利与义务的对称关系,公民有行使终身学习的权利,也有承诺发展自身能力和事业的义务(国际劳工组织,2004);国家、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有促进终身学习和个人发展的责任,也享有对应的权利,如对终身学习者的监督权、评价权甚至是惩戒权等。无论是权利主体还是责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都是以关照人的终身学习发展为基础确立的,旨在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和多样化的学习机会,并为他们提供充分的支持,以促进其成长和不断发展。

4.终身学习权的客体

权利客体是权利指向的对象,是物、行为、作品等这些特定对象的上位概念(何松威,2022),是人的权益载体。终身学习权的权利客体是指权利人拥有的终身学习相关的特定对象,从其名称中可推导出终身学习权以各种终身学习要素为客体,这些要素包括但不限于学习机会、学习资源、教育设施、教材教具、学习支持等,体现了个人在终身学习过程中所需要的各种资源和条件。具体而言,学习机会包括参加课程、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旨在为学习者提供学习的场域;学习资源包括图书馆、学术期刊、在线学习平台等,旨在支持学习者的知识获取,满足其学习需求;教育设施包括传统学校、社区学习中心、培训中心、老年大学等,旨在为学习者提供适合学习的场所和环境,以“全方位”支持终身学习活动的开展(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2);教材教具包括教科书、学习资料、各种教学技术工具等,旨在为学习者提供便捷的学习途径;学习支持则包括教育咨询、学业指导、学习辅导、学习评估、学习认证和职业指导等。总之,这些学习要素是每个人终身学习权利实现的载体,使得人的终身学习成为了一种可行和可持续的权利。

5.终身学习权的内容

权利的内容,是指权利能够支配对象的能力或能够获取利益的程度(黄中显,2021),具体表征为权利人有自主决定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顾亚潞,1999)。终身学习权以保护人自主、自由、平等发展的利益诉求和权利救济为权利内容,具体体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权利人有权自主进行与学习相关的选择,包括自主选择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终身学习权。例如,学习者有选择学习内容和学习方式的自由,有权利自主决定学习的课程、学习的时机和途径等。二是权利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主体履行提供平等的学习机会、学习资源和持续的学习支持以及学习评估与认证等义务。三是权利人有权请求权利救济,当终身学习权受到阻碍或侵权时,权利人有权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或救济,如请求排除妨害、恢复权利、损害赔偿等。

二、终身学习权证成之合法性论证

权利的证成与实现,还需要其所处的社会通过适当的机制来容纳,并承认和尊重其存在,也就是被社会权威认可为“正当”。这不仅包括法律,还包括社会公约、社会习惯、道德和宗教等(何志鹏,2012),并共同构成权利的规范基础。当前,终身学习权已被不少国际组织以及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教育战略、政策和法律,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所容纳,具备了保护和实施该权利的规范基础。

1.国际上终身学习权立法保护的规范基础

1)国际公约中的规范性依据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宣告“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联合国,1948),将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予以确立。1960年,联合国发布的《取缔教育歧视公约》规定各国有义务“对那些未受到或未完成初级教育的人的教育以及他们根据个人成绩继续接受的教育,以适当方法加以鼓励和推进”(联合国,1960)。2004年,国际劳工组织《第195号建议书》明确要求“成员国应该承认教育和培训是所有人的权利,要致力于保证使所有人都有获得终身学习的机会,并承认实现终身学习应以明确的承诺为基础”(国际劳工组织,2004)。2021年,第109届国际劳工大会第六项议程报告称:由于认识到终身学习的重要性,国际社会和国际组织已采取具体措施,将终身学习理念引入政策议程、倡议或财政文书中,国际劳工组织劳动世界的未来全球委员会呼吁“正式承认终身学习为普遍权利”;包括教科文组织和经合组织在内的国际组织已将学习权利确定为终身学习政策和制度制定的必要因素;《欧洲社会权利支柱倡议》强调每个人都有权获得优质和包容性的教育、培训和终身学习机会;世界经济论坛倡导“普遍学习权”的概念(国际劳工组织,2021)。2022年第七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形成的《马拉喀什行动框架》强调成人学习是终身学习的关键组成部分,成人学习是一项基本人权(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2)。可见,国际人权法所保障的教育权利不仅限于受教育的权利,还延伸到终身学习的权利(Mehendale et al.,2018)。

2)各国教育战略和政策中的宏观指导规范

几个世纪以来,终身学习的理念一直存在于教育思想中,并嵌入到教育体系和政策里(Vargas,2017)。联合国《2030可持续发展议程》确立了各国政府发展全民终身学习的国际责任,要求制订纳入终身学习理念的教育战略、政策或法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5)。一些国家已颁布了关于终身学习的政策与战略,制定了纳入终身学习理念的教育发展计划。例如:2011年,马来西亚发布《培养终身学习文化蓝图(2011—2020年)》,将终身学习和高等教育并列为人力资本发展的三大支柱,目的是将终身学习纳入公民的日常生活,2013年制定的《国家高等教育战略计划》则侧重于为终身学习提供财政支持等(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3a);2017年,韩国颁布了第四个全国性终身学习促进计划(2018—2022年),旨在确保公民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建设可持续的终身学习社会,促进每个公民的终身学习(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3b);2019年,柬埔寨发布的《国家终身学习政策》,确认终身学习是一种有用的教育工具,以帮助青年和成年人实现自己的权利,旨在促进所有人获得学习机会(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3c)。此外印度2020年发布的《国家教育政策》、爱沙尼亚发布的《2020年终身学习战略》所提出的本国终身学习战略目标也都指向为所有人提供覆盖完整生命周期的学习机会。

3)国家立法中的法律规定

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宪法和部门法中规定了受教育权,这些规定侧重保证上学机会,也涉及终身学习维度(Chakroun et al.,2018)。第一,宪法中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将与终身学习权利紧密相关的内容写入宪法,包括非正式学习制度、业余教育、终身教育、成人教育、职业培训、学习权利等,为终身学习权利的确立提供了宪法基础。例如:菲律宾1986年通过的宪法第14章第2条明确“鼓励发展非正规、非正式和因地制宜的学习制度,以及自学和举办业余教育,并为成人、残疾人和社会青年提供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中国法学网,2004);韩国宪法承认全体公民“应享有同等权利以接受与其能力相当的教育”(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并在第31条第5款赋予国家“促进终身教育发展”的责任(《世界各国宪法》编辑委员会,2012)。第二,部门法中的法律规定。一些国家已在教育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学习者的终身学习权这一基本权利。例如:韩国经过多次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3条规定“每个公民都有权学习”(국가법령정보센터,2023);其《终身教育法案》第1条规定“通过保障全体国民终身学习和受教育的权利”的立法目的(국가법령정보센터,2021)。美国和日本等国家制定了专门的终身学习法:1976年,美国颁布《终身学习法》,对终身学习的范畴以及如何推进终身学习作出了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了终身学习的地位,这为保障公民的学习权,发展美国的终身学习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日本于1990年通过了专项法律《终身学习振兴法》,并明确该法是“随着学习时代的到来,为了超越传统教育,保障学习权”而制定,2002年将该法更名为《终身学习完善法》,立法宗旨仍为“满足国民对于终身学习机会的需求”(吴遵民等,2014);2020年老挝颁布《终身学习法令》,其第1条规定的立法目标是使所有老挝公民能够获得终身学习机会(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3d)。

2.国际上终身学习权实施保障的规范基础

终身学习权的实施保障涉及诸多方面,包括基础的人财物保障,以及文化建设、监督、评价、认证、资历框架和权利救济制度等,这些在国际公约或一些国家的政策、立法中也具备规范基础。其中,财政保障具有根本性。这方面,国际上已有成熟的制度规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成人学习与教育的建议书(2015)》倡议,“对于个人学习者而言,缺乏资金不应成为参与成人学习的障碍”,“会员国可考虑共同出资并出台奖励措施,如个人学习账户(ILA)、津贴(代金券和补助)、职工培训假等方式促进公民参与学习”(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16);《让终身学习成为现实手册(2022)》阐明了终身学习政策实施的第四个关键因素是“使终身学习具有财政可行性”( UNESCO Institute for Lifelong Learning,2022)。一些国家通过立法来解决终身学习财政保障问题。例如,美国《终身学习账户法》规定了终身学习账户计划的创建、管理和运营。终身学习账户是雇主资助雇员参与教育和培训的一种新方式。这项立法采取试点研究、税收抵免、配套资金和其他激励措施等来确保终身学习账户的运行(American Legislative Exchange Council,2009)。韩国推出了“学习费用援助制”( 吴遵民等,2014)、“终身教育使用券”等,后者主要发放给该国19岁以上领取基础生活保障金的低收入人群,用于支付其接受终身教育的学费和教材费(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教师教育中心,2021)。英国教育部于2022年提出“终身贷款权”制度,向所有在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仍希望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人提供学费贷款,供其终生使用(GOV.UK,2022)。

3.我国终身学习权的规范基础

我国非常重视终身学习及其权利的落实,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更是加快从国家政策、战略和法律层面推进终身学习。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建设全民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学习型大国”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构建服务全民的终身学习体系”的教育发展战略,成为我国发展终身学习、保障全民享有终身学习机会最重要的规范性指引。然而,终身学习权在我国当前法律中的规定并不明确和具体,没有专门确立和保障终身学习权的法律或条文,尚无法提供直接和明确的法律支持与保障。例如:《宪法》第46条规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要求国家加强教育的普及并提高教育质量,但没有明确提及终身学习权;《教育法》关注了各个学段的教育,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主要关注特定学段的教育,但都没有对终身学习权进行明确规定。然而同时,《宪法》《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对教育普及、教育质量提高、教育培训支持和权利救济等方面的规定与终身学习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其中的一些法条蕴含了终身学习的理念,这为我国终身学习权法定化提供了一定的规范性基础。例如:《教育法》第20条规定“国家实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职业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法》第23条规定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此外,教育以外的其他法律中也有少量相关规定,如《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第66、67和68条更是对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在支持劳动者享有培训权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如“国家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有计划地对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等。这既在一定程度上证成了终身学习权在我国的合法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终身学习权法定化的诉求。

三、终身学习权于我国的现实性论证

现实性标准是指权利被保护应充分考虑到具体的社会环境因素。由于法律的强制性和人们对于法律的习惯性依从甚至信仰,以法律的方式保护权利是权利实现的最佳途径(何志鹏,2012)。只有在法律社会中产生、存在,并以特定法的形式予以许可和保障的终身学习权才具有法定的权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稳定、发展、强盛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关于我国终身学习权的讨论必然与他国不同,须立足于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思想,并观照已有基础和实践经验。

1.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根本遵循

习近平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新华网,2014),要“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习近平,2014)。”这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要义。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同时,立法工作须与时俱进,紧密贴合改革发展的步伐,积极回应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主动研究改革举措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以充分发挥法律的保障、引导和促进作用。对于那些仍在探索实践中,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但实践迫切需要的领域,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授权,先行先试,通过实践验证,待其成熟可行后,再将其上升为法律条文。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当前终身学习领域的科学立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构建全民终身学习体系、推进教育体制向终身学习转型的重大改革进程中,我们应确保所有举措依法进行。而在教育法治化的进程中,终身学习权作为终身学习立法的基础与逻辑起点,权利的定位是涉及全面深化教育改革的关键问题。通过先行立法确立终身学习权,以回应社会发展对终身学习的新要求,进而基于此构建系统完善的终身学习权利体系,方能发挥法律对终身学习领域改革与创新的推动作用。

2.地方性立法经验可作为实践参考

我国已开展了一系列直接或间接保障终身学习权的地方性立法实践,可作为国家层面立法保障终身学习权的实践参考。如2023年6月施行的《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以专门的终身学习地方性立法确认了“终身学习是市民享有的权利”。该条例作为我国首部专门关于终身学习的地方性法规,专设“权利”一章。同时为保障终身学习权的具体实现,该法还专章规定了政府推进、社会参与和保障促进。除专门的终身学习地方性立法外,还有一些针对终身教育的地方性立法也蕴含着对终身学习权益的保障或确认,如2011年颁布的《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14年颁布的《河北省终身教育促进条例》、2023年公布的《武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等。例如,《武汉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第1条就明确了条例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公民终身学习权利”,并从组织架构、运行机制、经费投入、资源整合等方面对公民终身学习权利的实现进行了规定。这些终身学习的地方性立法或是有关条文在实践中运行,未来待条件成熟后,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或法律条文。

四、我国终身学习权法定化的实践路径

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将教育法典编纂研究工作列入立法工作计划(中国人大网,2021),教育部也在同年将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列入工作要点(教育部,2021)。教育法典编纂不仅需要整合和梳理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同时也需要对未来教育发展方向和治理需求进行预见和规划,以形成全面、系统、科学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典化研究需要从教育应遵循的规律、原则出发,对教育制度和法律规范的全局性与整体性问题进行思考和设计。这对于统筹考虑终身学习领域问题,为终身学习权的法定化保障提供了契机。

1.在教育法典中明确终身学习权的法律地位

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益的先决条件是享有法定的终身学习权,这需要通过立法实现。美国、韩国、日本已对终身学习进行了专门立法,并明确了公民在终身学习上的法定权利。终身学习权在我国的法定化,理想状态下是在《宪法》中得到明确规定。基于宪法的稳定性,以及我国当前教育法典编纂的契机,为统筹促进终身学习发展,可在教育法典中明确终身学习权。具体而言,可首先在教育法典总则编明确终身学习权的法律地位,规范终身学习权的概念、内容、范围、目的、原则、权利保障与救济等,既为终身学习法律制度构建基本权利框架,又为各分编的制度提供上位依据(杨立新,2022)。其次,在各分则编中,根据不同学段教育特别法的实际情况编入终身学习权保护的特别规范,如可分别在学前教育编、家庭教育编、义务教育编、高等教育编、职业教育编、终身教育编(含老年教育、社区教育)等不同阶段和领域立法中明确终身学习权利,将终身学习权贯穿于教育法典的立法体系。

2.在教育法典中构建以终身学习权为基础的权利体系

权利体系是编纂教育法典的基石,以终身学习权作为基础权利构建教育法典的权利体系有利于支持、保障并促进全民终身学习。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支撑关系(Nickel,2008),终身学习权与受教育权、培训权及隐私权等不同的权利之间也是如此。在传统教育法领域,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律的核心权利,尽管教育和学习在教育政策中经常互换使用,但在终身学习场域,学习是人类的天性,是超越教育系统的过程,强调将学习者及其需求放在关注的中心(Vargas,2017)。终身学习权的概念涵盖了“所有年龄段、各级教育、所有学习模式和所有学习领域及空间”,具有基础性和全面性的特征。首先,从终身学习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来看,二者具有目的与手段的逻辑关系。受教育权被认为是一种赋权权,是实现其他权利不可或缺的手段(Chakroun  et al.,2018)。终身学习权是公民的人权、是一项基本的权利,在国家这一组织形式下,该权利需要通过受教育权这一手段或工具来实现。同时,终身学习权意味着所有人一生都有获得教育机会的权利,并能够相对平等地享受教育的成果(Vargas,2017)。因此二者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且显然目的是第一性的。其次,终身学习权是一种普遍性的权利,它涵盖了不同年龄段、各级各类教育和学习空间中的学习者所享有的特殊学习权利,如家庭教育、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培训、老年教育分别对应的某一阶段或某一教育类型的终身学习权。在权利的具体实现上,目前主要是依托于各种特殊的受教育权,因而这种关系也呈现出一般与特殊的联系和依存。因此,可以在教育法典中构建以终身学习权为基础的权利体系。此外,还要慎重对待终身学习权与教育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权利衔接,如劳动法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侵权责任法中的“隐私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以及合同法中的“请求权”等,以确保公民在不同情境下都能得到支持其终身学习的法律保障。

3.在教育法典中构建终身学习权的实施保障体系

有了权利制度不一定就有权利的事实,因为法律规范所能确定的可能仅仅是社会权威所确立的理想,权利的实现需要其存在的社会通过一定的机制保障和实现(何志鹏,2012)。结合国际上的有益经验与我国实践,终身学习权利的实现还需要在立法中构建权利的实施保障体系,这主要包括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经济支持制度、强化公民终身学习权益保障与司法救济等。

一是明确各方主体责任。立法保障终身学习权得到全社会的支持,须在教育法典的总则专章中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包括国家责任、社会责任等。国家在宏观层面负有对终身学习权利保障的引领、实施和监管、宣传以及财政给付责任等(唐睿,2021)。社会责任来自多方面的主体,如学校、企业、社区、家庭以及学习者个人。应通过立法设计的制度安排,鼓励利益相关方参与到终身学习权利保障体系建设中,主动履行主体责任。学校(如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普通高校、开放大学、职业院校、老年大学、社区教育中心等主体)负有开展终身教育的主体责任。企业在员工技能发展方面有支持、资助和开展技能培训的主体责任。社区负有推动公民学习权实现的主体责任。实际上,教育部自1999年起每年都会发布关于社区教育工作的相关文件,均将社区教育定位为创建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社会的重要形式(兰岚,2019)。“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求是网,2019),“家庭责任”在我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专章进行了详细规定。此外,学习者个人既有终身学习的权利,也有履行终身学习的义务和责任。

二是建立健全经济支持保障。公民终身学习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经济支持,这有助于降低学习者的经济负担进而促进其终身学习。我国的地方性终身学习(终身教育)立法鼓励建立带薪学习制度,如《苏州市终身学习促进条例》第39条“鼓励建立带薪学习制度,支持在职人员终身学习”。此外,现行《劳动法》允许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针对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提供助学贷款;《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在企业所得税中提取职工职业教育经费的制度。由此可见,我国有针对终身学习进行经济支持和补贴的法律制度基础。同时,在立足于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也可适当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如美国设立的终身学习账户制度、英国的终身贷款权制度、瑞典的国家补助金和贷款制度等,可对这些制度进行改进、整合和扩展,在教育法典总则中对经济支持制度作出一般性规定。

三是强化公民终身学习权益保障与司法救济。我国现行教育单行立法中的法律责任和权利救济制度设计相对薄弱,需要在教育法典中建立并强化公民终身学习相关的权益保障与司法救济。首先,对终身学习权进行积极保护:其一是在教育法典中规定保护公民终身学习权益的积极措施,包括平等享有学习机会、学习成果受到公正评估与认证、学习获得合理支持等,确保公民在学习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其二是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通过提高违法成本来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从而遏制侵害终身学习权的行为;其三是明确终身学习权的可诉性,即终身学习权作为一种法律权利,其可以在司法程序中作为诉讼标的或被援引的性质。通过明确终身学习权的可诉性,可以避免过去教育纠纷可诉性模糊的困境,推动教育纠纷的解决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而提升教育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力度,使终身学习权能受到切实的司法保障。其次,在教育法典中建立健全公民终身学习的权利救济制度,包括构建行政、民事、刑事责任体系,规定在公民的终身学习权受到侵害阻碍或是有影响公民正常享有终身学习权的行为发生时,可以通过和解、申诉、调解、检举、控告等多元渠道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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